澜亭荟 第一期

日期:2019-04-22
分类:澜亭动态

 

讲座概要

 

从监管视野观察当前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治环境及法律风险防范 

(摘要)

 

  • 互联网金融总体监管格局

一、监管主体及领域

根据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的总体格局安排,互联网金融活动由“一行两会”实施分类监管,同时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其中,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主要由合并后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互联网支付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主要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主要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

二、监管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

目前在互金领域发挥重要监管作用的是各类“办法”、“意见”和“指引”。其中最主要的包括网络借贷领域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支付领域的《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数字货币领域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

三、监管总体原则

1、穿透式监管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穿透式监管”就是要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厘清金融业务的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亦即底层资产)穿透连接起来,避免监管手段与监管对象之间的错配。 

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主要针对网贷平台既有线上经营也有线下信用审核、抵质押管理活动的特点,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实施全流程监管。 

2、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定义

监管部门在长期的监管实务工作中,逐步形成了更加贴近实际、灵活实用的监管口径,在快速识别、应对和处置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定义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未经许可;(二)财产权益;(三)公开募集

无论如何,金融创新都要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这是一条不容逾越的底线。 

第二节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要点

目前监管部门对于网贷平台在金融体系中的定位可以概括为4个词:信息中介、普惠金融、线上经营、合理定价。

其中最核心的是“信息中介”。 网贷平台在诞生之初就打上了深深的“信息中介”的烙印,无论其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创新变化,都不应该脱离这一最初的定位。目前发生“跑路”、“爆雷”的那些平台,其存在的超级放贷人、资金池等问题只是具体的表现形式,其根源都在于脱离了“信息中介”的定位。 

第三节  监管政策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回溯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对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政策演变过程,我们会发现其中蕴含着一条“一张一弛”的变化曲线,相关政策的宽严转化时间间隔在 10—15 年左右。我认为,这条变化曲线正是反映了民间个人与企业源源不断的资金渴求与严格的金融管制之间的矛盾博弈,而且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始终处于交替螺旋行进的过程中。

展望未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金融和互联网深度融合的趋势将会愈加明显。政府监管部门一定会积极完善监管顶层设计,细化监管措施,推动互联网金融走向规范化、法治化和阳光化。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永远是一对矛与盾,在你进我退之间交替前行,在反复较量中各自提高。只要守住法治化的底线,那么,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路上,就不会仅仅只有荆棘与陷阱,而一定会有更美好的诗与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