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断投资型合伙企业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析

日期:2017-09-28
分类:澜亭观点


一、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的定义及特征
(一)私募基金的定义及特征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同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因此,私募基金的主要特征为:
1、非公开募集资金;
2、以投资活动为目的;
3、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
4、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
同时根据中基协的要求,正规运作的私募基金均需要在后台完成备案,因此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查询结果亦可作为判断的标准之一。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定义及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但目前中基协的相关文件中尚未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作出明确的定义。
因此参照相关的规定及目前搜集到的材料,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特征如下:
1、名称与经营范围中含有与私募业务密切相关的字样;
2、以管理私募基金为主要目的,通常为其所管理的合伙型私募基金的GP;
3、收入的主要来源为私募基金的管理费用;
4、高管具备私募基金管理的经验和基金从业资格证;
5、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部、风控部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必备部门;
6、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实践中不同合伙企业的性质区分
(一)企业内部设立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
企业为了进行股权激励或实现其他目的而设置的合伙企业形式的持股平台,因该平台的合伙人均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存在非公开对外募集的行为,不符合私募基金的特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二)自然人担任GP的合伙企业
在实践中存在亲属或者朋友成立合伙企业,并集合一定的资金交由某个自然人进行投资的行为,主流观点认为此类企业无需备案为私募基金,因其不存在对外非公开募集的行为,但若此类企业突破原有的资金集合方式,开展对外非公开募集的活动,那么该企业就符合了私募基金的基本特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不能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前述情况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需聘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及时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工作,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中基协可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于未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备案材料且承诺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型合伙企业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的分析
(一)申请机构是否为合法有效存续机构
针对申请机构是否为合法有效存续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为常规的法律意见,主要核查以下材料:
1、企业设立至今的全套工商档案;
2、企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3、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合规函;
4、网络核查。
(二)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根据中基协于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可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 等相关字样,因此若合伙企业的名称及经营范围中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的相关字样,则应注意核查其具体开展的业务情况。如若企业确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议其尽快完成备案;若企业未开展相关业务,则建议企业尽快针对其名称及经营范围进行修订。
该项核查主要针对以下材料:
1、企业设立至今的全套工商档案;
2、企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3、企业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
4、企业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5、网络核查企业投放的广告等推广信息。
(三)主营及兼营业务是否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此项核查与前述的针对名称及经营范围的核查可以互相印证,主要核查以下材料:
1、企业近三年《审计报告》,重点查阅主营业务的描述;
2、企业的重大合同;
3、企业填写核查表,披露其对外投资情况;
3、网络核查企业投放的广告等推广信息。
(四) 企业资金来源是否存在非公开募集的资金
该项为核查的重点,也是风险点,因为私募基金最主要的特征就在于其对于投资者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主要核查以下材料:
1、合伙人的简历核查表,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非自然人的,需核查该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律师针对合伙人进行访谈,核查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亲疏,若是普通的合伙企业则人合性较强,同时结合合伙人的数量判断其是否存在私募基金的可能;
3、企业最新的《合伙协议》,查验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同时注意比对合伙人的变动,若人数有明显增加应核查是否存在非公开募集的情况;
4、合伙人出资的《验资报告》;
5、企业及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
除证券业协会明确提及的前述四个范围之外,还可增加对企业合伙人、企业的对外投资、企业内部部门架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等部分进行核查,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完成核查工作,以此来确认该企业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