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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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断投资型合伙企业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析
2017-09-28
作者:澜亭资本市场团队 林樱律师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于2017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有关问题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未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备案材料且承诺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型合伙企业,注册时应补充提交经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出具的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意见,对申请机构是否为合法有效存续机构,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主营及兼营业务是否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企业资金来源是否存在非公开募集的资金等事项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要针对前述情况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就需要针对投资型合伙企业的性质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