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销基金案件裁判变迁2013~2020

日期:2020-12-22
分类:澜亭观点

 

 

 


 

新的理论

    随着“打破刚兑”的金融改革不断推进,金融机构不得再为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兜底。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不断出台新的规定,规制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监管目的在于,未来真的打破刚兑后,会产生大量投资纠纷。在投资纠纷中,识别正常的投资风险至关重要;金融机构只有在违规的情况下,比如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日益增多的投资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意识到,重要的是保护金融消费者。这促使它去解决前面提到的两个法律问题。

    关于代销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要么是缔约过失责任,要么是侵权责任,总之两者不可能没有关系,不然监管部门何必颁布这么多的销售规定?这种信赖关系是代销银行承担责任的基础。关于举证责任,最高法院在2015年底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会议中指出,应当由金融机构来承担“适当性义务”的举证责任。

    这两个新的观点,为投资者(或者说“金融消费者”)维权打开了大门。

 

新的案例

    王翔案是新理论下的典型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北京三级法院都认为,银行未按照监管规定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必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起案例引发了广泛的争论,有人认为只是孤例;实际上,自2015年以来,很多银行都在“适当性义务”面前折戟,败诉案例不断增加。这些案例的共同点是:银行必须自证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不能自证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说明,新的理论,在司法裁判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上再次明确了银行代销基金案件的裁判规则。“九民会纪要”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分,是2015年会议纪要的继承和发展,更加精确,更加具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对于这类案件尚有不同的看法。值得一提的是胡象斌案(2019 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在这起案例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仍让投资者承担了部分的、同时也是关键的举证责任,并作出银行赔偿40%的再审判决。

 

参考资料:

1. 胡象斌案[二审]:(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98号。胡象斌案[再审]:(2016)沪民再31号,2019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2.吴某诉甲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64号,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3. 王翔案:(2018)京0108民初21776号、(2018)京01民终8761号、(2019)京民申3178号。